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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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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G圈现状浅谈网络著作权
针对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也相应的衍生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新兴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它仍是基于《著作权法》,并以保护著作人的知识产权为目的产生的。网络财产在当今社会越来越被受到重视。
笔者曾解决过数次网络版权的纠纷,事情的起因绝大多数是某篇已在别处发表的文章被某网站的会员在未经原文章作者(即著作人)的允许下,私自复制、修改,并由自己发表,也就是俗称的“盗文”。“盗文者”的初衷大致有2种:1、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加于自己身上,爱慕虚荣。2、认为网络的资源理应共享,不用考虑细节。虽然2者在本质上不能混为一谈,但是其“盗文”和不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结果却是相同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
笔者也经常遇到“盗文者”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指控网络文章的著作者没有事先向原版权所有者或公司取得授权(例如,网上流传的GUNDAM的机械、人物等设定资料,大多数是从官方资料上翻译,整理的。但是很多没有向SUNRISE或BANDAI公司取得授权)。其实这种指控反而是没有道理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部分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发布在网络上的GUNDAM的同人资料很明显是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说明某些空想科学的原理、背景的一项举动。并且不会涉及到出版发行这类的商业行为。所以笔者认为,他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没有取得SUNRISE等社的授权,依然是能够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法尊重的是个人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无论是对空想科学的联想创作还是对生涩的外文的翻译,都本是值得人们尊重和学习的。对于在这个没有任何报酬的互联网上为了共同的爱好而辛勤创作的人们来说,除了维护自己的正当著作权利外,还能有什么奢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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